芜湖港务管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请求解释行政诉讼中有关法规条款的适用问题请示》(芜湖港务〔1998〕0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文)以及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长江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请示》的有关规定,1987年交通部与芜湖市人民政府签订交接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长江航运管理局所属的芜湖港务管理局下放,实行交通部与芜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1997年经芜湖市人民政府审核,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发布第2号公告,确认了芜湖港务管理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规费交纳义务人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包括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等)和运输管理费。《条例》已于1997年12月3日由国务院修改并发布。对于不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行为,发生在《条例》修改前的,按照修改前的《条例》和部有关规章执行;对于发生在《条例》修改后的,应按照修改后《条例》和部有关规章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