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
  (一)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对于下列人员,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对社会主义事业悲观失望,在“文革”以及“动乱”中的打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对在“文革”和“动乱”中犯有严重错误的人,经教育确实改正,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2、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派遣出国;但经过五年时间考验表现好的,有专长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3、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执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有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4、严重违反外国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是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5、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资产阶级价值观念和腐朽生产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未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6、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三年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国家测绘局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劳动司行使我局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武汉测绘科技大学、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具有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其它各直属单位具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初审权。
  (二)下列人员出国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1、国家测绘局正副局长。出国任务审批后,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备案。
  2、国家测绘局机关(含挂靠单位)、直属单位正处以上干部,以及其它相当于正处级以上干部,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查手续外,一般可以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需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批后10天内,将所在单位填写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一)报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备案。
  除上述所列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国,都应由各直属单位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由国家测绘局及其授权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处(院)人员出国,原则上由地方办理出国人员审批手续,地方审批有困难的,可由我局按上述有关规定比照直属单位情况办理审批。
  (四)跨系统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的出国人员,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出国人员审批手续
  (一)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按审批权限审批。并由审批单位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附件三),送局外事办公室。审查批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满后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
  (二)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所在单位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查批件后,为再次出国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送原审批部门备案。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单位者再次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不宜再派遣出国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我局人事教育劳动司和外事办公室。
  (三)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结束后,审批部门将其《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退回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装入本人档案。
  (四)公费留学人员,要按照国家教委教党(91)151号《关于做好公费出国人员政治考核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送政审时,应提交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其它有关问题
  派往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条件、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