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委:
  你委《关于解决村镇房屋所有权发证工作中出现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建村字〔1998〕6号)收悉。对于你委提出的关于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此次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工作,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

 二、关于建制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工作,县人民政府设立了房产管理局的,其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没有设立房产管理局的,颁发工作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套印县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这次暂不发证。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