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接到部分省、市烟草公司反映,一些卷烟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国家对出口卷烟的种种优惠条件,盲目扩大产量,并将“专供出口”的卷烟直接发售到国内经营企业,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卷烟正常流通秩序。为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次重申:
一、严禁各烟草生产企业将“专供出口”卷烟直接调给国内卷烟经销单位。
二、国内烟草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把关。查获的“专供出口”卷烟,应按走私烟处理。
三、对已发出的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经销单位要作退货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4-01-18施行日期:1994-01-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4]第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1-18
施行日期 1994-01-18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