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冀烟专〔1993〕字第8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如烟丝能加以利用,可由就近的计划内烟厂进行再加工。
三、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既无注册商标,也未经质量检测,又无利用价值,应予以销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被没收的计划外烟厂产品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公布日期:1994-01-10施行日期:1994-01-1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烟专函字[1994]第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1-10
施行日期 1994-01-10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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