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3-10-20施行日期:1993-10-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发[1993]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10-20
施行日期 1993-10-2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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