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行为,加强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管理,现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卷烟(含国外卷烟)的鉴别检验。

  
第三条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职责为:

  (一)承担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建立用于卷烟鉴别的卷烟标准样品系统库,并组织其使用和发放;

  (三)负责制订卷烟鉴别检验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培训与交流;

  
第六条 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职责为:

  (一)承担授权辖区内流通的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授权辖区内卷烟生产企业有关卷烟产品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标准样品的认定;

  (三)开展或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

  
第七条 卷烟生产企业、国外卷烟销售商等负责提供鉴别检验用的标准样品,并应对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鉴别检验机构不能对委托的样品作出明确判定时,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索取技术资料,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也可委托其它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

  
第九条 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预。


  第三章 受理要求

  
第十条 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为: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各类卷烟;

  (二)合法卷烟经营单位委托的各类卷烟;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各类卷烟;

  (四)经授权的其它鉴别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的各类卷烟等。

  
第十一条 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应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鉴别检验样品来源说明等资料,其样品数量应足以满足鉴别检验的需要。

  
第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争议双方一方当事人单独委托的;

  (二)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样品数量不能满足鉴别检验需要的;

  (四)无法获得有效标准样品的;

  (五)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鉴别检验的;

  (六)质检中心已经仲裁性鉴别检验的;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做出生效判决或决定的;

  (八)其它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四章 依据和方法

  
第十四条 鉴别检验的依据为:

  (一)卷烟标准样品;

  (二)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及相关检验标准;

  (三)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其他足以判定假冒伪劣的依据。

  
第十五条 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采用比对方式,即以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与鉴别检验样品进行对照分析,从而得出合乎逻辑的判定结果和结论。方法有感观鉴别检验法、评吸鉴别检验法和仪器鉴别检验法等。


  第五章 鉴别检验


  
第十六条 从事鉴别检验的人员须经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经授权的上一级鉴别检验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第十七条 由委托方自行抽样的鉴别检验,其鉴别检验结论仅对送检的样品负责。

  
第十八条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鉴别检验机构要成立有委托方参加的抽样小组,并根据有关抽样规定制定抽样方案。

  
第十九条 鉴别检验应严格按照《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及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鉴别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卷烟标准样品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必须予以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第六章 结论认定


  
第二十三条 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卷烟、假冒伪劣卷烟和真品卷烟三种。特殊情况可加标注。

  
第二十四条 鉴别检验结论的认定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卷烟: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伪造或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

  3.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的。

  (二)假冒卷烟若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伪劣卷烟:

  1.变质变味的;

  2.掺杂使假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4.质量不符合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的;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6.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的。

  (三)与标准样品无显著差异的且无伪劣情形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质检中心的仲裁性鉴别检验为最终裁决结论。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原则上从留样中抽取。


  第七章 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鉴别检验机构应按要求作出准确真实的鉴别检验结论,出具合法的鉴别检验报告,不得伪造、涂改鉴别检验记录。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别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鉴别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对涉及的原始记录、鉴别检验结论和客户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鉴别检验费用(包括赴现场抽样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鉴别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雪茄烟假冒伪劣鉴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