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农银发(1993)19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确认银行汇票转让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是看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否有转让票据权利的书面行为(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否在汇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如果有则转让行为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如果银行汇票是未经转让而由银行直接解付给收款人的,则汇票背面只能有收款人的签字或签章,而不应有与票据权利无关的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银行汇票的背面印有背书和被背书人的栏目,以便于票据的背书转让。背书签章没有填写在规定的栏目中,属于填写不规范的问题,并不能因此否定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三、背书转让行为成立后,银行只是根据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意思表示办理具体款项的结算,而不承担其他义务。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与银行的结算行为无关。因此,背书人没有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返还结算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