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在我国一些地区设立分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按外资企业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属于独立的法人。这类企业除金融业务有其特殊性外,在经济类型上与外资企业无本质区别。因此,对这类企业的劳动管理应按照我国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劳动部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做好我市外资银行劳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复函
公布日期:1993-07-13施行日期:1993-07-1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7-13
施行日期 1993-07-13
发布部门 劳动部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