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事局(简称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是主管本市人事人才综合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交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承担的综合管理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能。

  2.原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引进国外智力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升级奖励、跨世纪优秀人才工程人选的职能。

  2.将审批新建事业单位执行二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北京地区中专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市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职能改为备案。

  3.取消核准举办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新确认、延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提高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职能。

  4.取消对区县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任免处长和相当正处级职务的工作人员、处级干部延长退(离)休年龄留任现职、学校举办校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双选活动的备案。

  5.将国家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考试事项,以及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人事统计和人事信息体系的运行管理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四)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山区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职工升级奖励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2.将审批新建事业单位执行三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职能,下放给有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人事人才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研究起草本市人事人才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本市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科技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农转非”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职位设置、考试录用、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县和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的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项目;组织协调各系统的奖励、表彰工作。

  (五)负责拟订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聘任、职务升降(竞争上岗)等政策规定以及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任免工作。

  (六)负责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研究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七)负责本市人事人才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来华在京定居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承担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市博士后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本市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规范人才市场活动;规划指导全市人才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业务许可制度;推动本市人事代理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国(境)外人才中介机构和组织进入本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等。

  (九)负责综合管理本市人才余缺调剂和调配工作;研究拟订外埠人才向本市流动和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负责审批京外干部调京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研究拟订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派驻境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十一)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研究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统筹指导、协调本市用人单位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指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订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管理办法和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和接收后的调整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研究制订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驻京部队军官随军家属进京安置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本市人事争议仲裁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本市人事争议案件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

  (十五)负责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事局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人事宣传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人事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人事行政科学研究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负责拟订本市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信息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计管理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科技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农转非”的审批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研究制订本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政策和考试录用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研究拟订本市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职位设置、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市政府及各系统的奖励、表彰工作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参与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实施督查考核工作。

  (五)干部任免处

  研究拟订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聘任、职务升降、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等政策规定,以及非领导职务设置和职数管理办法、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本市国家公务员任用制度,规范任免程序和方法;指导、协调各区县、各部门任免工作;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市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手续。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研究各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的比例,确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负责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委托工作;研究和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协调、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市职称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负责管理本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组织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编制外国专家需求计划,组织、联系、接待国外专家团组;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在国外建立相应的智力引进和培训站、点;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和人事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培训工作;负责来华在京定居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其他专家的选拔、奖励等管理工作;负责优秀青年科技骨干基金的资助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出国进修的选派工作。

  (八)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人才市场体系,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研究拟订本市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全市人才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研究拟订人才市场信息发展规划和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业务许可和管理制度;研究制订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指导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推动本市人事代理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国(境)外人才中介机构和组织进入本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

  (九)流动调配处

  研究拟订外埠人才向本市流动和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及协调安置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国家公务员回避、交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余缺调剂和人事调配工作,综合管理各类干部调京审批工作。

  (十)工资福利与退休处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和派驻境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干部休假工作;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政策、规定及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十一)教育培训处

  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教育培训,研究拟订国家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本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市人事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与激励机制。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

  统筹指导、协调本市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指导毕业生就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订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管理办法和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及需求预测;负责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及接收后的调整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北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负责研究拟订本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承担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四)人事争议仲裁处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指导和管理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研究拟订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人事仲裁员管理办法,建立仲裁员任职资格制度,指导和组织仲裁员的培训;受理本市人事争议案件;研究制订人事合同鉴证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开展人事合同鉴证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审理制度;受理本市国家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和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控告案件;负责制订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区、县人事部门受理的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保卫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承办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工会)。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人事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