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简称市乡镇企业局)。市乡镇企业局是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的负责本市乡镇企业综合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1.将乡镇企业产品质量检测的职能,交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地方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乡镇企业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地方乡镇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职能。

  2.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不再管理直属企业。

  (三)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乡镇企业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合 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2.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起草本市有关乡镇企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和乡镇企业劳动力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二次创业;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指导本市乡镇企业和乡镇工业小区的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质量认证、外经外贸、安全生产等工作。

  (四)指导本市乡镇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乡镇企业财务、审计、统计、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本市乡镇企业与有关行业、综合部门的关系;为乡镇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指导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六)围绕本市乡镇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典型经验;协调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承办市政府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乡镇企业局设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败务、后勤等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企业处(政策法规处)

  指导本市乡镇企业深化改革和二次创业;总结推广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经验;起草有关乡镇企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产业指导处

  研究提出本市乡镇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指导乡镇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指导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工作;负责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

  (四)信息统计处

  负责乡镇企业经济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生产和财务统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经济运行综合分析工作。

  (五)外经处

  负责协调乡镇企业外经、外贸及外事工作;拟订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业务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

  负责指导乡镇企业科技进步、人才开发与交流、技术职称评定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乡镇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乡镇企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