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91〕财会字第87号),署制定了《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署反映。
  自一九九三年一季度起,各审计事务所会计报表、地市以上主管审计机关汇总报表,请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编报。
  本制度试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可做相应修改或补充。本制度新增设的职工退休养老金、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住房基金和风险准备金等,其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参照本地区的规定或通行做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九九三年三月二日
               
               审计事务所会计制度
                  (试行)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制定
                            一九九三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五章 会计帐簿
  第六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 会计科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审计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三、事务所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对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报表项目作适当的变动,并报审计署审计体系指导司备案。
  四、本制度由审计署审计体系指导司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应根据本身核算和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或由内部一个部门具体负责会计的工作,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才能上岗。
  三、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忠于职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主管,应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并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一、事务所应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入帐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支出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应当划分期间,会计年度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涉外外币核算的,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记载外币金额和汇率。
  五、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如有变更,应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取得的书面证明,是发生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
  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类整理后编制的凭证。
  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都是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凭证,是记帐的根据。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和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的种类有下列各项:
  (一)收入凭证。各种收入凭证是事务所核算各种款项收入的依据。
  (二)支出凭证。各种支出凭证是事务所核算实际款项支出数的依据。
  (三)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收、暂付款和银行往来结算凭证,是事务所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表册等。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是:
  (一)凭证的名称及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单位应盖公章、经办人员应签名或盖章;
  (三)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事务所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采用综合的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凭证日期及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五)事务所制单、复核、记帐及会计主管等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四、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五、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帐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借帐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在编制记帐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保持正确、清晰的对立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帐凭证按月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会计帐簿
  一、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过程中,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帐户,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记录和反映事务所资金活动的簿籍。
  二、事务所应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三种主要帐簿。事务所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备查帐簿。
  三、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都必须按月结转,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日结转,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核对,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四、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采用计算机记录的日记帐,应当每天打印成书面形式,至少按月顺序装订成册。
  五、启用帐簿时,必须在帐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帐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帐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帐户目录、帐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六、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发生记错帐时,应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七、新年度开始时,应根据上年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的有关帐户。但固定资产明细帐可跨年连续使用。
  第六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对尚未记帐的,必须登记完毕,并应在帐册所记最后一笔处盖章,同时在所经营帐册的“经管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和盖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会计人员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包括: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帐册和其他会计资料;有关财会文件规定、制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移交清单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一份,一份报事务所负责人审阅后归档。
  二、撤销或合并的事务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会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全面清理移交手续后,才能离任。
  三、事务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四、事务所撤销时,其会计档案应移送主管部门保管。事务所合并时,其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保管。
  第七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查阅核对,事务所不能任意改变。事务所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二)事务所应按本制度要求和省级以上主管审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事务所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对于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事务所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一)一级科目设置

───┬─────────────┬───┬────────────────
编号 │   名    称     │ 编号 │    名    称
───┼─────────────┼───┼────────────────
   │    一、资产类     │   │     二、负债类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101│ 现金          │201│ 短期借款
102│ 银行存款        │211│ 应付款项
111│ 应收票据        │212│ 应缴税金
121│ 应收款项        │213│ 内部应付款
122│ 存货          │214│ 其他应付款
123│ 内部应收款       │215│ 应付工资
124│ 其他应收款       │216│ 预提费用
131│ 待摊费用        │221│ 职工福利基金
   │             │222│ 职工奖励基金
   │   长期投资      │223│ 职工退休养老金
141│ 拨付所属资金      │224│ 职工待业保险金
142│ 有价证券        │225│ 风险准备金
   │   固定资产      │   │   长期负债
151│ 固定资产        │231│ 长期借款
152│ 累计折旧        │   │
153│ 固定资产清理      │   │    三、收支类
   │             │301│ 业务收入
   │   在建工程      │302│ 其他收入
161│ 在建工程        │311│ 业务支出
   │             │312│ 其他支出
   │ 其他资产        │321│ 附营业务
171│ 开办费         │   │
   │             │   │    四、基金类
   │             │401│ 投入资金
   │             │411│ 上级拨入资金
   │             │421│ 事业发展基金
   │             │422│ 职工住房基金
   │             │441│ 收支结余
   │             │442│ 结余分配
───┴─────────────┴───┴─────────────────
  
  (二)收支类二级科目设置
──────────────────┬────────────────────
      科目名称         │     科目名称
──────────────────┼────────────────────
业务收入              │11.业务接待费
──────────────────┼────────────────────
 1.审计查证收入         │12.会议费
──────────────────┼────────────────────
 2.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入    │13.职工培训费
──────────────────┼────────────────────
 3.资产评估收入         │14.服装费
──────────────────┼────────────────────
 4.验资收入           │15.会费
──────────────────┼────────────────────
 5.经济案件鉴定收入       │16.税金
──────────────────┼────────────────────
 6.咨询服务收入         │17.劳动保护费
──────────────────┼────────────────────
 7.培训收入           │18.职工退休养老金
──────────────────┼────────────────────
 8.其他业务收入         │19.职工待业保险金
──────────────────┼────────────────────
                  │20.职工住房基金
──────────────────┼────────────────────
其他收入              │21.风险准备金
──────────────────┼────────────────────
 1.利息收入           │22.聘用人员离退休工资及福利费
──────────────────┼────────────────────
 2.证券收益           │23.其他业务支出
──────────────────┼────────────────────
 3.其他收益           │
──────────────────┼────────────────────
                  │其他支出
──────────────────┼────────────────────
业务支出              │ 1.利息支出
──────────────────┼────────────────────
 1.工资             │ 2.证券损失
──────────────────┼────────────────────
 2.津贴             │ 3.坏帐及非常损失
──────────────────┼────────────────────
 3.劳务支出           │ 4.资产盘亏
──────────────────┼────────────────────
 4.福利费            │ 5. 其他 ?
──────────────────┼────────────────────
 5.工会经费           │
──────────────────┼────────────────────
 6.办公费            │附营业务
──────────────────┼────────────────────
 7.差旅费            │ 1.收入
──────────────────┼────────────────────
 8.租赁及修理费         │ 2.成本费用
──────────────────┼────────────────────
 9.折旧费            │ 3.税金
──────────────────┼────────────────────
 10.物料用品费         │ 4.损益
──────────────────┴────────────────────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库存现金。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算现金收入和支出,严禁以“白条”抵库,或收入现金不入帐。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3、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务所应按不同币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帐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金额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各类银行存款。
  2、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必须当于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事务所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银行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务所应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币种,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按日逐笔登记,并每日结出帐面余额。在“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后,月终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对发现的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111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业务结算而收到的各种票据。
  2、事务所收到应收票据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附营业务”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时,按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事务所在应收票据尚未到期,即向银行贴现,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净额存入存款户时,按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贴现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的,按票面额贷记本科目。
  如果到期的应收票据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承兑人如果无力偿付而由事务所负责偿还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事务所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签发日期、票面金额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等详细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121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应收款项由经手人负责收回。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并定期与对方对帐。对于不能收回应收款项,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严格审查,并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