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本规定所列的犯罪人员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布日期:1993-02-22施行日期:1993-07-01已被修订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效力级别 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被修订
公布日期 1993-02-22
施行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