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91〕国发18号),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夜餐等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人员夜餐补助费每人每餐二元。
二、工作人员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三元。
三、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植树等劳动的伙食补助费,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二元,当日不能返回的每人每天补助三元二角。
四、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八角,单身职工每人每天补助一元六角。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我局《关于调整市内出差、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142号)同时废止;《关于修订无职工食堂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外就餐补助规定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030号)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2-06-18施行日期:1992-07-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2]国管财字第14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6-18
施行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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