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出租和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不得从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进入市场的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将由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收缴,对有严重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惩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收缴市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通告
公布日期:1995-01-26施行日期:1995-01-2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琼府办[199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1-26
施行日期 1995-01-26
发布部门 8300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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