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司法厅(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将境外国有资产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们制定了《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内投资单位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册人签订本规定附发的委托协议书,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促使境外企业健康地发展。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地公证机关,应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切实搞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1-12-04施行日期:1991-12-0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12-04
施行日期 1991-12-04
发布部门 司法部/对外贸易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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