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分为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险两种险别,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县、市、村、镇农民或居民,下同)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房屋保险。
  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房屋保险

 第一条 凡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地点并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住人房屋,都可以向本公司投保,但下列房屋不在保险房屋范围之内:
  (一)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二)年久失修或无人居住的房屋;
  (三)为当地政府征用、拆迁的房屋或违章建筑;
  (四)用芦苇、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塑料布、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简易厨房; 
  (五)畜禽舍、仓房;
  (六)房屋的附属设备或附属建筑物,如土围墙、厕所、花台、下水道、壁柜、炉具、暖气、电表、照明设备等;
  (七)在建房屋及建筑材料。

 第二条 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冰凌、泥石流、海啸、崖崩、破坏性地震、突发性地陷或滑坡;
  (三)暴风(八级以上)、暴雨(12小时降水30毫米以上)使房屋主要结构(墙体、屋顶、屋架)倒塌和损毁;
  (四)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之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条 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
  (二)核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墙皮自然风化、墙体自然断裂、建材自然腐朽、断裂及房屋的自然倒塌;
  (五)因政府有关部门指令分洪、蓄洪、拆迁或因个人拆迁、兴建、修复所致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房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一)农民个人投保本保险,由被保险人根据其住人房屋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照保单规定的项目(即基础、墙体、门窗、房盖)分别列明。
  (二)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时,投保人(即组织本单位农民或居民投保的人,下同)可为本单位的被保险人确定一个(或几个)统一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选定后,由投保人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列明,投保人还应按照《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项目(即基础、墙体、门窗、房盖),逐户列明每一被保险人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认为统一保险金额与本人房屋的实际价值出入较大时,也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第五条 保险房屋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残余价值后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同类房屋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房屋的实际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既可按保险单或分户清单上列明的某结构部位保险金额与该结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也可按每间房屋的保险金额与该间房屋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三)一次赔款达到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与房屋损失的赔偿分别计算,但其最高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房屋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室内财产保险

 第六条 凡存放于保险房屋室内、单价在三十元以上并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均可向本公司投保:
  (一)家具、用具;
  (二)服装、床上用品;

 第七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不在保险室内财产范围之内:
  (一)家用电器(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电子琴、收音机、放音机、收录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设备、电烤箱);
  (二)存放于室内的口粮(每户限额投保一百元或二百元);
  (三)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及非机动交通工具(指柴油机、水泵、风车、打谷机、脱粒机、板车、畜力车、三轮车、手拉车、犁、耙、耧)。

 第八条 上述财产以外的一切财产,均不在保险室内财产范围内

 第九条 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保险事故;
  (二)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本公司对保险室内财产因外来人员撬门、砸窗、掘壁、抢劫等行为造成的盗窃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但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室内财产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收回该项被追回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室内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条 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原因;
  (二)家用电器因自然磨损、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自身损毁;
  (三)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自盗、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四)由于保险室内财产本身缺陷或由于打架斗殴、使用不当、保管不善、屋顶漏水、地下渗水、水管漏水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五)其它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室内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一)农民个人投保本保险时,由被保险人根据其室内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照投保单规定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可为本单位被保险人确定一个(或几个)统一的保险金额(特约投保财产除外),经被保险人自己选定后,由投保人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列明。
  投保人还应按照《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大类项目(特约投保财产除外),逐户分项列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三)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特约投保财产时,应在投保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按件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和保险金额。特约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确定,并且不受本单位统一保险金额的限制。
  (四)若被保险人认为统一的保险金额与本人室内财产的实际价值出入较大时,也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保险室内财产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根据市场价值扣除折旧和残余价值计算赔款;
  (二)每件室内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各项财产损失赔款以不超过保险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对特约投保财产的赔偿方法同上,但对每件特约投保财产的损失赔偿,以不超过投保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该件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五)一次赔款达到室内财产保险金额时,室内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六)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与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分别计算,但其最高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室内财产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一)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三)在保险有效期内,如保险财产的座落地点发生变化,或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若被保险人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赔款。

 第十四条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及其附件、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当地公安部门或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事故证明;
  (二)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三)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提出索赔;或从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之日起半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均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四)保险赔款一经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初步确定,本公司可在乡、镇、村内张榜公布,若半个月无其它反映,本公司应迅速赔付;
  (五)被保险人索赔时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保险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关于制定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的十项说明

 一、关于保险险别
  按现行家财险条款的规定,农村也实行房屋与室内财产固定组合式承保,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1.农村中私有房屋占绝大多数,城市则反之。假若某地城乡同时出现相同的灾害损失,则该地农村家财险业务的赔款势必大大高于城市。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公房多,且公房不属于家财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注:公房的居民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故无可保利益)
  2.各地至今尚未摸出一套对室内财产较完整的理赔办法,若大面积统保室内财产险,一遇大灾就很难对众多的出险标的进行损失鉴定。因此,农村实行房屋与室内财产固定组合式承保,弊多利少。
  3.房屋与室内财产固定组合式承保,只能用第一危险方式赔,不利于提高农村家财险业务的经济效益。若将房屋与室内财产分别进行承保和理赔,有利于对房屋保险实施其它赔付方式,从而降低农村家财险业务的赔付率。
  4.鉴于目前房屋还是多数农民家庭财产中的主要部分,保了房屋也就保住了农村家庭财产的大头,加之房屋标的明确,易保易赔,各地又纷纷单独开办房屋保险,故应将房屋保险单独列出,并允许农民单独投保。
  基于上述思考,暂行办法依照“机动车辆保险”的思路,将农村家财险分成了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两种险别。

 二、关于房屋保险的可保财产范围
  现行家财险条款没有列明房屋的承保条件,从而影响了承保质量。因此,暂行办法规定目前只承保农民自有的居住房屋,并规定对5类房屋及在建房屋、建筑材料不予承保。

 三、关于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暂行办法与现行条款在保险责任方面有如下区别:
  1.保险责任方面:
  (1)将“地震”、“地陷”责任进一步明确为“破坏性地震”、“突发性地陷”;
  (2)增加“突发性滑坡”责任;
  (3)将“暴风、暴雨”责任进一步明确为“暴风”(八级以上)、“暴雨”(12小时隆水30毫米以上)。
  2.除外责任方面:
  (1)由于简陋屋棚已列入不保财产,故除外责任方面不再列明:
  (2)将一些必然损失明确列入除外责任,如墙皮自然风化、墙体自然断裂、建材自然腐朽、断裂及房屋的自然倒塌;
  (3)将因政府指令分洪、蓄洪、拆迁造成的损失及个人因修房、建房、拆迁造成损失明确列入除外责任。

 四、关于房屋的保险金额
  确定房屋保险金额的原则如下:
  1.对个人投保者,以实际价值为依据,由其确定保险金额;
  2.对集体投保者,以村为单位统一确定保额,但允许办理个人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3.不论按何种方式投保,均要将分项承保落实,即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分项列明每一被保险人房屋保险的各项保险金额。具体方法可以因地制宜。
  4.举例:某乡集体投保房屋保险,县支公司和乡(镇)政府商定该村每户1000元保险金额,同时确定该村每位保户的“房屋分项保险金额标准”如下(供参考):

┌─────┬──────────────┬─────────────┐
│  项  │    各结构部位     │     各结构部位   │
│ 种   目│    价值占房屋     │      保险金额    │
│   类  │    造价的比例     │             │
├─────┼────┬────┬────┼────┬───┬────┤
│     │    │    │    │    │   │    │
│     │房顶  │墙体  │门窗  │房顶  │墙体 │门窗  │
│ 砖木  ├────┼────┼────┼────┼───┼────┤
│     │    │    │    │    │   │    │
│     │35%   │ 45%  │20%   │350元  │450元 │200元  │
├─────┼────┼────┼────┼────┼───┼────┤
│     │房顶  │墙体  │门窗  │房顶  │墙体 │门窗  │
│     │    │    │    │    │   │    │
│ 土木  ├────┼────┼────┼────┼───┼────┤
│     │    │    │    │    │   │    │
│     │35%   │45%   │20%   │400元  │350元 │250元  │
└─────┴────┴────┴────┴────┴───┴────┘
  (注:其他类别房屋“分项保额标准”的确定形式同上)

 五、关于房屋保险的赔偿处理
  确定房屋保险赔偿处理的原则如下:
  1.全损:
  (1)全损赔款
房屋实际价值-残值(限于房屋保额>实际价值时)
-----------------------
房屋保额-残值(限于房屋保额<实际价值时)
  (2)各结构部位全损理赔遵循原则同上。
  2.分损:
  (1)某结构部位赔款=某结构部位保险金额×该部位损失程度;
  (2)某间房屋赔款=该间房屋保险金额×该间房屋损失程度;
  (3)草房可按第一危险方式赔偿,但原则上只赔偿材料费。
  3.施救费用:
  (1)与房屋损失赔偿分别计算;
  (2)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房屋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关于室内财产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现行家财险条款,对室内财产的标的范围规定过宽,包罗万象,不利于出险时寻找定损的依据,也是产生道德危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暂行办法对上述漏洞进行了弥补:
  1.原则上只承保下列室内财产:即存放于室内并在定单价以上的家具、用具、服装、床上用品。
  2.将家用电器、口粮、存放在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统统纳入特约承保范围。主要理由如下:
  (1)统保时户平保额一般在1000元左右,而家用电器单位价值较高,故应以持约形式逐一列明每件财产的名称和保额;
  (2)口粮以限额承保为宜,以避免理赔纠纷;
  (3)农机具及非机动交通工具不是每户农家都有,故也以特约承保为宜。
  3.除现行条款规定的不保财产外,暂行办法将现行条款规定的一部分可保财产明确列为不保财产(同时简述修改理由)。
  (1)各类机动交通运输工具和自行车(因有专项保险);
  (2)各类家畜,家禽、水产养殖物、花、鸟、鱼、虫(因有专项保险);
  (3)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工具、原材料、商品(可投保有关专项保险或企财险);
  (4)已收获的农、副产品(因粮、棉、油、茶、柴草、中药、油、盐等农产品不易确定现赔依据);
  (5)文化娱乐用品(农户中较少拥有钢琴、电子琴等高档文娱用品,一般文化娱乐用品又难以寻找理赔依据);
  (6)器具(一般价值不高,理赔不易定损)。
  4.暂行办法对可保财产作了具体内容及单价方面的限定,以避免理赔时发生扯皮。如果不做内容和单价方面的限定,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如厨房用具、茶具、低值衣物、鞋帽、食品、副食品、药品、补品、烟、酒、糖、茶、钟表盆景、树木及露天堆放的农副产品等很难鉴定损失,若大面积承保,难免不发生大批的错赔、乱赔案件。

 七、关于室内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1)由于暂行办法将家财险分为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保险两种险别,盗窃责任实际上仅限于室内财产,故“附加盗窃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附加险别无实际意义,完全可以作为室内财产险保险责任中的一项“特约责任”。
  (2)基于上述认识,室内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房屋保险责任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第二部分是原“附加盗窃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但将“附加盗窃险条款”中“明显痕迹”一词具体定为“撬门、砸窗、掘壁、抢劫”四项行为。各地对此可以自行限制、修订或补充。
  2.除外责任: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房屋保险责任中列明的除外责任事由同样适用于室内财产;
  (2)保持了现行条款除外责任中的所谓:“电器特款”;
  (3)对有关“盗窃”方面的除外责任内容,作了有限的补充,即增加了“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的规定;
  (4)增加了一些新的除外责任,如“由于室内财产本身缺陷或因打架斗殴、使用不当、保管不善、屋顶漏水、地下渗水、水管漏水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等,以防止理赔中扯皮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八、关于室内财产险的保险金额
  确定室内财产险保险金额的原则如下:
  1.对个人投保者,以实际价值为依据由其确定保险金额;
  2.对集体投保者,以村为单位统一确定保险金额,但允许个人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3.不论按何种方式投保,均要将分项承保落实,即在《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分项列明每一被保险人室内财产险的各项目保险金额。
  4.可保财产可分为二项,即:
  (1)放置于室内单价在30元以上的家具、用具;
  (2)放置于室内单价在3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
  5.特约投保财产可分为三项,即:
  (1)家用电器;
  (2)存入于室内的口粮;
  (3)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及非机动交通工具。
   6.每项“可保财产”的具体内容可由各地自行确定,某一项目保额原则上由可保财产的总保额乘以一定比例确定。
  7.每项“特约投保财产”的具体内容,可由各地自行确定。由于家电、农机具等价值较高,故“特约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不受本村统一保险金额的限制。投保时,原则上应由每一被保险人自行估价确定每件“约投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但须注意对“存放于室内的口粮”限制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

 九、关于室内财产险的赔偿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室内财产险赔偿处理的原则如下:
  1.每件室内财产全损赔款=受损时市价×(1-年折旧率×使用年限)-残值
  2.每件室内财产分损赔偿,可采取下述两种赔偿办法:
  (1)每件室内赔款=受损时市价×(1-年折旧率×率用年限)×受损程度
  (2)每件室内财产赔款=修理费用
  3.对“可保财产”要严格执行分项理赔的原则。
  4.对“特约投保财产”以件为单位理赔,且不能超过《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被保险人所列该件财产的保险金额。
  5.施救费用的赔偿与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分别计算,但以不超过保险室内财产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十、关于被保险人的义务及索赔事宜
  现行家财险条款没有关于“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根据《经济合同法》暂行办法增列“关于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考虑到房屋保险与室内财产保险在赔偿处理方面有些共性的内容,故仿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写法,将“索赔事宜”单独列出。
  1.“被保险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交费义务;(2)防灾义务;(3)办理批改义务;(4)施救、保护和通知的义务。
  2.“索赔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单证;(2)代位追偿;(3)索赔权益;(4)张榜公布;(5)争议处理。
  若上述内容仍不够全面,各地可自行增删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