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你局湘烟专函〔1991〕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际间的运输,除持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鉴章合同外,必须同时持有调出省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第十四条规定:“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上述规定并未包含不准使用合同复印件。鉴此,我们意见在卷烟运输中除按规定持有准运证原件外,可以使用合同的复印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卷烟运输中可以携带合同复印件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1-07-02施行日期:1991-07-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1]第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7-02
施行日期 1991-07-02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