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度休假。

 二、年度休假当年有效,原则上一次性安排,连续休完。

 三、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

 四、年度休假天数,以当年年底前工龄满5年不满15年的职工为7天(含星期天);工龄满15年的职工为14天(含星期天)。工龄不满五年的职工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五、各单位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六、各单位原拟定的休假办法或临时措施,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