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总行和公安部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中银业(1991)73号《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冒票据的诈骗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没收伪冒票据的具体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各行按统一样式刻制“伪票”印章(附一),按中银业(1991)7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处理伪票。
  2.对没收的伪冒票据,我行可出具证明收条(一式两联,各行自行印制备用)。
  3.各行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没收的伪冒票据。如经办人调动工作,应办理移交手续并立档保存。 
  4.根据中银业(1991)29号《关于光票托收若干问题的掌握原则》第五条第四款“截缴伪票可参照出纳截获伪钞奖励办法给予当事人奖励”的规定,按每张伪票奖励人民币10元-50元的标准掌握。对配合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有功者,各行可视情嘉奖。奖励资金由各行在利润留成中的奖励基金内统筹调剂。对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
  请各行遵照执行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
  附件:印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