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农村供销社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其搞活商品流通,更好地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总行于一九八八年将供销社技术改造贷款改为设备贷款。五年来,农业银行通过发放这项贷款,有力的推进了商办工业的技术进步,开拓农村市场,促进流通领域体制改革,活跃城乡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这项贷款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完善和改进。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的目的和作用
  首先要明确供销社设备贷款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同意开办的。供销社设备贷款即以前的技术改造贷款,因供销社由全民改为集体所有制,但仍承担国家许多任务,一身二任。经国家计委研究批准,退出国家技改贷款序列,改为设备贷款。目的是运用信贷杠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商业从经营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八五期间”商办工业将有一个新的发展,各级行要总结经验,充分认识这项贷款的重要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完善信贷管理办法,提高信贷决策水平,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周转性。

 二、贷款的用途和范围
  设备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性的贷款,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用途和范围管好用好。
  供销社设备贷款主要用于供销社系统的商办工业。重点是支持企业引进和更新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改善生产条件;支持企业发展以开发本地资源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畜产品加工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支持具有当地传统工艺、技术的企业;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适销日用工业品生产,以及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和有市场竞争力、见效快、效益高的出口创汇产品,以促进商办工业向生产、流通、服务多功能的方向发展。各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并根据总行制定的产业信贷政策和产品贷款序列规定,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贷款扶持重点。
  对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经济效益差,原材料能源无保证,产品销路不畅,与国营大中型企业争原料和重复建厂的不能贷款支持。严禁用设备贷款搞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已挪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

 三、贷款实行比例管理
  供销社是农村市场的主渠道,一个多功能的、综合服务体系正在形成和发展。商办工业很有发展前途,但该系统老企业比较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需要进行技术更新改造,走内涵发展的路子。因此,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每年新增一般商业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供销社系统商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为了发挥两个积极性,主管行和经办行对设备贷款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办法,即新增贷款规模实行统一提取,总额分配,分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按照一般商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收购)计划增加额的5%提取,并下达贷款控制计划,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新增部分原则上由分行统一管理。对当年收回再用部分如何管理,由各分行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对每年总行和商业部联合下达的供销社技术改造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包括在总行下达给各分行的贷款额度之内,总行不单独下达贴息贷款规模。

 四、贷款管理
  (一)项目管理:供销社设备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改造贷款审批程序,实行项目管理。技术改造项目报批程序包括立项、可行性评估、扩初设计、竣工投产。各级行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及项目评估工作,要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扩初设计的审定。对供销社商办工业设备贷款要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凡扩初设计批准的项目进入“项目库”,排出序列号,从中选优定项。贷款的发放均应实行抵押或担保贷款方式。
  对商业部与总行联合办理的供销社贴息贷款项目,各地要会同当地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评估和扩初设计批准的基础上,自下而上联合盖章后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项目与商业部做好衔接汇总工作。执行中如有项目不准,银行有权建议调整重新上报审批。
  (二)专项管理:为加强和完善设备贷款的管理,掌握贷款运用情况,拟从1991年起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增设“供销社设备贷款”二级科目,专门反映和考核这一贷款的使用情况。各行对(90)农银统(25)表,即商业基础设施、设备贷款统计表,各级要按期准确认真统计上报总行。
  (三)帐户管理:对设备贷款实行“存、贷”款分户管理。企业必须在项目动工前筹足项目投资总额的30%的自有资金,贫困地区不得低于15%,并专户存入银行,坚持先用自有资金,后用银行贷款的原则。对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要按工程进度用款。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要采取一定的信贷制裁办法。
  (四)期限管理:对贷款要全面落实期限管理建立按期报告表制度。企业还款期限应根据项目投产后每年能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综合计算,确定分年分批归还本息数额和还清年限。设备贷款期限为1—3年,最长5年。各分行对每年收回再贷部分要列入项目信贷计划,提高信贷资金利用率。对超计划收回再贷部分,实行“谁收归谁用”的原则,以调动开户行的积极性。
  (五)加强原有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总行(88)农银发20号文规定:“对收回供销社老的技改贷款,原则上要用于供销社办工业的技术改造。”但从执行情况看,一些分行已把这部分贷款用于其它项目,严重地削弱了供销社技改的资金力量。对此,总行重申,原规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凡收回供销社系统商办工业的技术改造贷款仍用于供销社,以增强其技术改造能力。
  (六)加强收回贷款的管理:企业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和其他还款来源。银行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对确有困难暂时无力还款的企业,可适当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但要向开户行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七)档案管理:要加强有关贷款项目的资料管理,建立经济档案。对每个贷款项目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企业的借款合同、申请手续,立项文件和报告、银行内部的“三查”材料、贷款批件、凭证、报表和统计资料等,都要逐企业、按项目、分门别类立卷归案,单独保管,防止乱放和遗失。在经管人调动工作时,要办理项目经济档案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和农业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现行利率执行。

 五、建立健全贷款的审批制度
  为保证贷款的周转性、效益性、安全性,要相对集中设备贷款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对设备贷款额度超过800万元的要报总行备案。贷款审批是提高贷款效益的关键,分行、中支、县支行三级的审批权限各行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严格建立分级项目审批责任制。各级领导不得越权审批,非信贷部门不得审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