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送:略
一九九○年九月十七日沪税外(1990)167号《关于在上海市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同意对设在上海市的浦东新区以外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比照适用《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设在上海市的外资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0-11-23施行日期:1990-11-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11-23
施行日期 1990-11-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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