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意义重要。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
  (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
  (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研究年限3至5年。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

 第五条 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组评审等工作注意与面上项目同步安排。

 第六条 重点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的额度,专款专用。

         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批准程序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科学部在研究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重点和征求科学家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点项目立项方案,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将拟立项目名称、内容和研究目标等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八条 具备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向有关科学部提出定向申请。申请书格式、填报要求、受理时间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申请书封面左上角应标明“重点项目”字样。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送综合计划局。

 第九条 各科学部将受理的申请书按项目集中送同行专家评议,每项应有三至五位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条 科学部将汇总的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学科评审组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答辩,也可以专项组织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评审答辩结果,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填写《重点项目评审意见》,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向项目负责人(设置课题的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批准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审批意见和规定格式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于一个月内报送有关科学部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采取逐项跟踪、实地检查、定期评议、拨款调控等手段,或将相近学科的几个重点项目集中检查、交流等办法,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督促项目顺利进行,促进出成果出人才。项目结束时,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检查进展,落实所需条件,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反映情况,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每年均应写出项目执行报告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果,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设置课题的重点项目,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和中青年骨干人员组成的学术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报科学部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度核定拨款额的办法,拨至项目和课师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申请与审批办法详见国际合作交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研究成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材料,进行登记和管理。所有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及各种成果资料,均须按规定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项目的编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