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0月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0-10-30施行日期:1990-10-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13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10-30
施行日期 1990-10-30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