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档案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档案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档案部门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
  (一)应用于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档案工作中推广、采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
  (三)档案应用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科技情报和科技档案管理的成果;
  (五)为档案事业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 获得初审单位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设计),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采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三)档案应用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经公开发表一年后,被国内外学者引用或对其进行评论,确认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四)在档案工作标准化和档案科技情报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成果被国家或国家档案局采用,在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科技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六)研究和论证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管理、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等各种重大问题,其成果被国家或国家档案局采用,并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
  (一)有争议而未解决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尚未出成果的项目;
  (三)虽已出成果,但未经审查、鉴定,也未建立课题研究档案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一等奖 授予档案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档案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档案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 授予档案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五百元。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一)国内首创,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起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国范围内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二)国内首创,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起很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众多省区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三)本行业首创,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起显著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部分省区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可酌情评为三等奖或四等奖。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档案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由档案科技专家和有丰富的档案理论与实践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其办事机构为国家档案局综合科教司。

第八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各司、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档案馆,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办的档案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申请奖励项目的申报,并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档案系统一个单位独立完成的项目,由该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要研究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
  (三)档案部门和其它行业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项目,如第一研究单位为档案部门,可按其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四)档案部门委托或组织鉴定的其他行业有关部门完成的项目,由档案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五)档案工作者个人在业余时间完成的项目,按完成者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六)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报送应有的附件材料;
  (七)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缴纳评审费(金额另定)。

第九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以后,在国家档案局机关刊物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档案局裁决;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条 对获奖项目的研究单位授予奖励,对主要研究人员授予奖励证书。获奖项目的奖金,按照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课题组所得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80%。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奖励的奖金,后又获得按本办法评定的奖金,只对项目获得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国家档案局的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在国家档案局专项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所发的奖励证书和奖状,并由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87年3月5日印发的《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其填写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