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日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商定,日本公司、企业和个人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待遇,在向我国税务机关填报《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时,需附送由日本税务当局出具的《居住者证明书》。现将日本国税厅印制的该证明书式样印发你局,请知照。
附件:居住者证明书
附件 居住者证明书(个人、法人共用)
本证明书是根据日中租税协定第 条第 项,由 接受支付款的被证明者,通过支付人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提出的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附属证明。
下述者为根据日中税租协定第4条规定的日本国居住者,特此证明。
本人住址或所在公司地址
本人姓名或所在公司名称
平成 年 月 日
税务署长
大藏事务官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日本国税厅提供的《居住者证明书》的通知
公布日期:1989-10-19施行日期:1989-10-1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9)国税外字第30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10-19
施行日期 1989-10-19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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