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公布日期:1989-04-12施行日期:1989-04-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4-12
施行日期 1989-04-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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