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外汇业务的发展,切实搞好外钞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钞的留存
  (一)各行应保留一定数额的业务周转金,以保证外币储户提取本息需要,但留存额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利息上的损失。留存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原则确定。原则上,定期存款比重大的,留存比例可低些,反之则应适当高些。开办初期,对存款收付规律未充分掌握前,留存比例可稍高些,以防外钞供应脱节。
  (二)留存周转金的结构,包括外钞和转存的定、活期存款两部分。外钞铺底金的数量,要根据存款币别的结构,分别美元、港元、日元等匡算核定。同时,应注意券别的搭配,考虑到付息找零小面额券别的需要。存放在境内专业行的外钞存款户要保留一定余额,以调节铺底金的余缺。同时还可根据存款结构有层次地转存部分不同期限的定期储蓄存款,增加利息收入,以备临时急需。

 二、外钞的调运
  (一)各行计划调运至境外代理行的外钞,由总行指定的广州、深圳市分行解送出境。各行可本着定期或不定期、就近集中、快速、节约的原则,自行与北京、上海、大连、武汉、西安市等分行联系办理调运事宜,由其集中后押运至广州、深圳市分行,也可直接押运至广州、深圳市分行。
  (二)各经办外汇业务的基层行、处,须将吸收的外钞按其管辖分行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解交到管辖分行或业经管辖分行同意的其他行。
  解交前一天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凡调出的外汇要求做到点准、挑净(破张要用透明胶纸粘贴好)、整齐(不卷角)。
  外钞整理要按不同币种券别,正反一致,上下一致,统一排列。百张为把,用纸张平铺捆扎(不同发行行的同券别的港币,也应按发行行分别扎把),签章清楚,十把为捆用绳以双十字形捆扎,绳斗结扣处贴明细封签,封签要求齐全,并详附有编号清单。大小封签印要一致,防止混进伪钞。
  对调运不足一百张的外钞,也应按不同币种券别分别捆扎成把,并盖经点人名章。
  然后集中不同券别的零把按实际把数双十捆扎,每捆应贴明细封签另附编号清单。
  (三)各经办外汇业务的基层行、处出纳部门,须按上解外钞金额填制“解交外钞单”一式五份,并附外钞面额清单一式二份。
  (四)出纳部门须通知保卫部门,届时派车派员武装押运解交。
  (五)有关分行出纳处收到解交的外钞后,须认真验收,确认无误后,在“解交外钞单”上加盖外钞收讫章和经办人名章,第一、第五联退加解交行,第二、第四联作记帐凭证,第三联留存。
  出纳处如发现解交外钞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后上调。如发现假钞应加盖明显的“假钞”截记后退给上解的行、处,该行、处应立即补足上解的金额或重新填制上解单。
  (六)出纳处收到上解的外钞后,应按外调的规格进行整点、捆扎、贴上封签、归并装箱、铅封、入库。使其处于随时可以调运的状态。
  (七)外钞调运前,出纳处须填写“交款单”(一式五联),并与广州或深圳市分行进行联系确定调运日(注意保密,只能由双方指定联系人联系)。
  (八)外钞调运时,送至机场或从机场取回途中均须按双人押运、武装保卫的要求进行。
  (九)外钞通过民航运送时,押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1988)公边(安)字第121号“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押运外汇免检的通知”和总行办公室(88)工银办字第62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押运外汇免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十)广州、深圳市分行收到有关行解送的外钞,经查验无误后,盖章退回回执并及时记入有关帐户。
  (十一)广州、深圳市分行将外钞解送香港宝生银行时,须按该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管、调运、供应业务需要本、外币及各种票证等。库内的现金、票证及其他实物,要分开放置整齐,并做到帐款、帐实相符。做好库房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库房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库房最少应有两道不同钥匙的锁,并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副钥匙密封后由行长妥善保存。
  2.必须实行双人管库,二人同入同出,非管库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内。
  3.出入库款、票证及其他实物,要坚持复核。
  4.白条不能抵库。
  5.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6.坚持查库制度,各行领导应不定期进行检查,但每半年至少一次。每届年终由各行领导与本行出纳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查库。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