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哈环保字(1990)第59号文收悉。《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其中应含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特此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0-06-15施行日期:1990-06-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6-15
施行日期 1990-06-1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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