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多出成果,早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采取按项目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资助经费分年度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

 第四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以下简称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 
简单装修费。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管理费: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经费全部自立的研究所和高等院校单位,每个项目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用于冲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的水、暖、电、气等或其他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第六条 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含微型计算机),须详细说明理由,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资助项目如确需与国外进行合作交流,须另向基金委有关科学部提出申请。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的合作交流项目,在国际合作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三章 拨款



 第八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批准书》后,根据批准资助总金额、研究年限和研究内容,编制《经费开支计划》,连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在一个半月内报基金委有关科学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一份转综合局作为财务拨款依据。因故不能按期报送的,应提前书面向有关科学部说明原因,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一般每年一次。第一次以《经费开支计划》为凭;第二次以后的继续拨款,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并签署意见转综合局。工作进展正常的,按《经费开支计划》中的相应年度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申请提前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销资助。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

 第十条 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如改变经费用途,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只设一个开户银行帐号办理科学基金财务业务。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局。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按时报送会计年报(格式另发)。对财务管理混乱或不按时报会计年报的,将暂停拨款。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如出国、重病、死亡),一般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所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继续予以拨款。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申请者所在单位要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同时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经费收支结算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器材处理收入一览表》各一式两份,在三个月内报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后转综合局核销。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全面完成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在三个月内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其他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基金委有关科学部,经审查签署意见后,一份转综合局复核,批复所在单位核销。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计室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编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审计部门签注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请科学基金等措施,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有重点的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的基本精神,也适用于我委资助的重大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及高技术新概念新构思项目的财务管理,未尽之处,另作补充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