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以国发(1986)56号文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称《条例》),调动广大邮电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全国邮电部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现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要积极发动、支持和鼓励职工开展这项活动,认真贯彻本实施细则。广大职工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以办好企业为己任,关心企业发展,努力为办好企业献计献策。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邮电企业、事业单位通信、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技术改进,是指对邮电通信和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应在以下诸方面发挥效用:
  (一)邮电通信网路、经营管理、通信质量和通信效能的改善、提高,以及现代化管理方法、信息情报手段的创新和应用;
  (二)设备维护、业务操作方式方法的改进,车辆、工具、设备、仪器、装置性能的提高和改进;
  (三)设计、施工、工艺、统计、计算技术的改进;
  (四)产品结构、性能的改进完善、基建工程质量的提高和造价的降低,新产品的开发以及通信设备或生产设备配套能力的增加;
  (五)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六)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呆滞和积压物资的减少及生产成本的降低;
  (七)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三废处理,安全生产,物资运输、储藏等方面的技术改进;
  (八)在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中,能总结出具有一定价值的、创新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九)教育方法、手段的改进,使教育质量和职工素质有显著提高;
  (十)广泛宣传邮电部门的作用、地位,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与优惠政策,取得显著成效的办法、措施。

 第四条 各邮电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范围和内容,结合各自的实际和中心任务,经常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强、主攻方向明确的课题,以利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项目,须由建议者和改进者首先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建议项目名称、内容论述、改进方案、实施措施、可行性论证等,并附必要的图纸资料。  
  对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事先办理申报、并已取得实际效益的项目,经主管单位或采用单位认可,作为特殊情况,可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六条 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本细则评奖。进步性,则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可行性,是指方案和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属于一般性建议,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被采用并组织实施了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按照《条例》规定,可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大小,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证书 
 二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证书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证书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证书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证书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证书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证书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证书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证书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证书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证书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证书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证书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证书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证书
 五   1万元以下          300元以下       证书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为便于计奖,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在一万元以下(即5等奖)的奖励,统一按3%的比例核发。计奖金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是指采用单位扣除成本后,一年新增的经济效益;采用周期在一年以内的,其节约或创造价值按实际采用时间计算,并经采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第八条 根据邮电通信的特点,对改善邮电服务,提高通信质量,改进经营管理,确保安全防范,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益计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项目,可按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实行综合评分决定奖励等级。即,先按以下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国范围     30分
     应用于全省范围     20分
     应用于本单位      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30分
     全省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范围内进步    10分
     个别岗位范围内进步   5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总评分分数    相应奖励等级     奖金额       荣誉奖
  86-95      1      2500-4000元  证书 
  76-85      2      1500-2500元  证书
  66-75      3      500-1500元   证书
  51-65      4      300-500元    表扬
    ≤50      5      300元以下      表扬
  为便于计奖,对评分在50分以下(即五等奖)的奖励,统一按所得评分的六倍(单位:元)核发。 

 第九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同本职工作虽有直接关联、但有创新的项目,采用见效后,可按本细则规定给予奖励。对属于经营管理或涉及到政策性因素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其实施难度和付出劳动量的大小给于相应奖励。

 第十条 对于积极提合理化建议的个人,其建议未被采纳的,可适当给予鼓励奖。   

 第十一条 学习或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显著成效者,可降低一个等级标准予以奖励。对相当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第五等级者,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给奖金。

 第十二条 个人提出并完成的项目,奖金应该全部发给本人。个人提出、集体完成,或集体提出并完成的项目,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分配比例见附件略)。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不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干部和职工积极认真的投入到这项活动中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单位每一至两年应对所属基层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在组织发动该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该单位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项目创造的年经济效益大小,予以奖励。邮电部和邮电工会全委会将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广优秀成果,适时召开表彰奖励大会。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全国邮电部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在邮电部和邮电工会全委会的领导下,部科技司和全委会生产部共同负责全国邮电部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日常工作。对于特别重大的具有国内外首创意义的并涉及全程全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部长批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设立由行政领导负责的,由工会、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评议、审定、奖励等工作。地(州)市邮电局也应建立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 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之下,应有日常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以及项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运用多种形式,做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并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职工技协的作用。

             第四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须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申报表,并提交所在部门。其所在部门(或评审组织)在收到申报表后,对一般项目必须在一至二个月内做出答复和处理,对重大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做出答复处理。所在部门对可以实施的项目,应知行安排计划,组织实施。所在部门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及时上报主管机构审理。

 第二十条 凡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评审组织应提出建议,由行政下达指令,责成相关部门编制计划、落实费用、材料、人员,尽快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实施经费,未构成固定资产的,可列入生产成本;构成固定资产的,可在更新改造和技术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成果项目,必须经过试验和实际应用,由实施单位整理出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资料后,填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项目评审申报表,申报鉴定评审。各评审组织的办事机构应及时会同实施单位组织鉴定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请评审组织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本系统无法处理或有推广价值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纳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等级的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确定,对一、二等奖原则上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评审组织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已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成果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废除停用,违者追究责任。对经济效益显著的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也可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转让。有关技术转让事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邮电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档案,作为日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审组织必须公正,实事求是,评审人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均不得从评审项目的奖金中提取分成。

 第二十八条 各邮电企业、事业单位的评审组织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工作情况。各单位的职代会有权监督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处理、实施、奖励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邮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可视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邮电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