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将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列入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将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列为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沿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西部,东起桂林路(含路东的上海通信设备厂),西至虹梅路及路西一点六平方公里,北临蒲汇塘,南到漕宝路(含路南生物工程中试基地),规划面积五平方公里。
三、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兴办新兴技术产业,其建设要纳入上海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资金由你市自筹,所用外资由你市自借自还。
四、要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将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列入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请示的批复
公布日期:1988-06-07施行日期:1988-06-0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6-07
施行日期 1988-06-07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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