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8号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强锡麟把全部财产捐赠国家是一种爱国的行为,也是他与妻子高志竞的共同意思表示,代表了他们夫妻俩的共同意愿,应依法保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公布日期:1988-03-12施行日期:1988-03-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7)民他字第66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3-12
施行日期 1988-03-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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