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刻字厂(店),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公布日期:1997-12-26施行日期:1997-12-26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1997-12-26
施行日期 1997-12-26
发布部门 8060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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