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后增加规定:“征用苗圃地,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六、第六十二条增加第三款:“凡因非灾害原因造成承包耕地荒芜的,除按本条第一、二款进行处罚外,原发包单位还应将其荒芜耕地的使用权实行调整。调整不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公布日期:1989-09-22施行日期:1989-09-22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1989-09-22
施行日期 1989-09-22
发布部门 8040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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