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4]8号)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路面积雪,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城市除雪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除雪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爱卫会、公安、交通、公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除雪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区政府划定的地段除雪,并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主次干道、交通客运线路和其他重点部位,由各区分片划段,落实包干责任单位进行清除;
  (二)居民区内的小街小巷及房前屋后,由街道居委会负责组织清除;
  (三)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除;
  (四)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由公交客运部门组织清除;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以及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六)城市道路边石、垃圾箱周围,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建工、公路等部门,入冬前应做好各种除雪机械和物资(盐、砂子)的准备工作。降雪后,要按照划分的主次干道和客运线路,及时完成除雪开道任务。


 第七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交通,并配合各区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以雪为令,夜间降雪,翌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天内清除完,大雪应在二天内清除完。节假日降雪时,各单位要保证主干道和客运线路除雪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清除积雪,应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的标准。清除的残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其中,规定必须组织外运的,应堆放在车行道两侧。对在城市主干道上堆放必须外运的积雪,各区应及进组织外运。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能损坏市政设施和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拒不执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规定,不除雪及未在期限内完成除雪任务或未达到除雪标准的,对单位按每平方米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罚款;
  (三)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
  (四)使用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市、区城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各单位按时完成除雪任务。对屡次不及时清除积雪的单位,除罚款外,可组织人员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可按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