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者,均可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研究中,获得具有:一、国内首创的;二、本行业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评审标准
  (1)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一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2)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二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3)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二、三两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酌情评为三、四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技术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或成套技术装置及单机,经过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提高了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并已在实际中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2、评审标准
  (1)结合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有较大创新或发展,技术指标达到引进技术水平,部分指标有所超过,对推动档案界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评为一等奖。
  (2)结合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有所创新,达到了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对推动档案界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了很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评为二等奖。
  (3)结合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有所改进,主要指标达到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对推动档案界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可酌情评为三、四等奖。
  三、档案科学技术情报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档案科学技术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情报管理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其工作成果已被档案界采用或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2、评审标准
  (1)档案科学技术情报的创造性贡献很大,具有国际水平,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评为一等奖。
  (2)档案科学技术情报的创造性贡献大,接近国际水平,有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评为二等奖。
  (3)档案科学技术情报的创造性贡献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可酌情评为三、四等奖。
  四、档案标准化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档案系统标准化研制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其研制的标准已被国家或国家档案局批准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2、评审标准
  (1)档案系统的国家级标准或局(部)级标准,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档案界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评为一等奖。
  (2)档案系统的国家级标准或局(部)级标准,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档案界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作用,并取得较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评为二等奖。
  (3)档案系统的国家级标准或局(部)级标准,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档案界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明显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可酌情评为三、四等奖。
  五、档案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经公开发表一年后,已被国内外学者引用或对其进行评论,说明是正确的,并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科学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可酌情评为一、二、三、四等奖。
  六、科技档案及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如在研究制定我国档案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方略、制定档案科技政策、引进消化现代管理理论、组织实现重大攻关项目、组织智力开发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或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并获得公认,对推动档案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者,可酌情评为一、二、三、四等奖。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等。
  一等奖:发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四千元;
  二等奖:发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发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发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五百元。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国家档案局科技处。中央档案馆、各省档案局及国家档案局直属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第一、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等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请奖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各单位在组织审查申报奖励项目的同时,应将请奖项目和主要完成者在单位内部公布,公布后一个月内如无异议,即行上报各省档案局,异议尚未处理的项目不得上报。
  2、各省档案局(包括享有初审权的单位),在接到基层单位上报申报书后,应组织专家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汇总报送国家档案局科技处。国家档案局科技处组织复审并对项目提出得奖等级建议。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批准得奖项目及得奖等级。
  3、一个单位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研究单位联合上报;完全委托档案系统以外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个人业余时间完成的项目,可按完成者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4、每项报奖项目必须同时交纳审查费20元;个人业余时间完成项目,可缓交审查费,待获奖后每项补交审查费20元。
  5、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若不按规定填写申报书,附件不全或没有交纳审查费者,不予受理。

第五条 奖金和奖金分配。
  一、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各获奖项目可由获奖单位的收益留成支付,没有收益留成的单位可由事业费支付。
  二、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课题组所得奖金不得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70%(课题组内部贡献最大者的奖金可比其他人员高一至五倍);该项目的直接辅助人员可分给奖金23-27%;直接管理人员可分给奖金3-7%。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奖励证书的复制件应装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则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条 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申报程序,由国家档案局科技处制定实施细则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全国档案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