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组织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提高申请项目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资助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学基金委)采取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有重要科学意义和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针对我国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的研究工作,以及开拓新兴技术领域、促进空白、薄弱和交叉学科发展的研究工作;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三)申请者与合作者具备实施该研究项目的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时间有可靠的保证;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和有利于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研究。对于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在条件相近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规划、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科研人员参照项目指南,结合研究工作积累,选择最能发挥自己优势的研究项目,按照自愿原则组成项目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对申请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申请项目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项目负责人。若申请者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须由两名同行高级科技人员推荐。

 第八条 每一申请者和主要合作者申请的项目数,连同尚在进行的资助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申请者须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一式六份,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国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开支。申请者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核算。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或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以及从其他渠道争取到的经费支持。科学基金研究经费不含出国访问和接待来访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须在申请项目获准后,根据需要,向有关科学部另行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要加强科学基金申报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对申请者的申请书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筛选,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按项目缴纳部分评审费。合作单位也要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报送申请书时,须将本单位所有申请书中的简表内容,按国家科学基金委统一制定的录入系统、录入微机软盘,送国家科学基金委综合局。同时将评审费和申请项目清单(一式两份)送国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财务处。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受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中新概念、新构思探索课题的申请。申请者条件、申请程序和方法、申请书格式和要求,均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封面的左上角注明“高技术”字样。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和申请,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国家科学基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