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544号)。现就通知中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计税依
据的规定补充如下:
  第二条第二款中“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的规定均仅限于个人。因此《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依照修改后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后)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地税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和《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除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外)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2.计税标准: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代征时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并按规定于10日内分税种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分税种入库税款按以下税率计算:
  1.按综合征收率18%征收的: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城镇土地使用税0.5%;
  2.按综合征收率12.5%征收的: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0.5%;
  3.按综合征收率5.5%征收的: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
  乙方应于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税票和征收的税款。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季代征税款情况,甲方应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7%,按季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