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现将《科技三项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办理。
国家档案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
科技三项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的科学技术进步,国家档案局每年向国家科委申请若干金额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支持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现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档案局(馆)及下属单位,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研究所等行政及事业单位,凡有科学技术研究条件的,都可以向国家档案局申请科技三项费用。
二、向国家档案局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关单位科技研究人员,都要认真地如实地填报国家档案局印制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任务申请书》(附件一)。
三、申请单位的计划部门(或科技部门)、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单位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审查,确认研究条件基本具备的,可签署意见,上报国家档案局科技处。
四、各单位向国家档案局申请下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一定要于当年十二月底之前报送,过期不予受理。
五、国家档案局组织科技三项费用申请项目评议委员会,着重审核申报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条件是否具备、科研人员是否落实、方案是否可行,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是否资助或资助多少的具体意见。一年只评议一次。
六、国家档案局科技处对被评议同意资助的申请项目,进行汇总。综合平衡,整理成《国家档案局资助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送审表》,呈报局领导(或党级)审批(附件二)。
七、根据国家档案局领导(或局党组)批准的《局资助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送审表》,局科技处会同局计财处给财务部门下达拨款通知单。财务部门按照通知单要求。执行拨款。各单位一定要将此款用于申报的科研项目,做到专款专用。
八、国家档案局科技处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落实情况。帮助、指导基层单位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按局规划设想,组织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如发现基层单位对局资助的科研项目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计划任务申请书各项要求,要进行严肃批评,直至收回资助拨款。
九、凡申请局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各申请单位要将经过鉴定的(重大科研项目,要有国家档案局主持鉴定)科研成果、总结报告、鉴定结论等整理好,一式三份报送国家档案局科技处,局科技处要及时提出推广、使用等处理意见,并汇总上报国家科委。
十、国家档案局拟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经费来源问题国家档案局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藉以鼓励,调动各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档案系统科学技术的发展。具体的奖励办法待定。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档案局文件
公布日期:1986-09-11施行日期:1986-10-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档发[1986]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9-11
施行日期 1986-10-01
发布部门 国家档案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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