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办:
关于加拿大驻沪总领馆要求租赁私房的问题、经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住宅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外国驻华总领事馆办公、住宅用房,一般应由我有关部门协助,用公房安排。但考虑到目前我对解决加拿大驻沪总领事馆办公用房有困难,为此,同意你办关于加拿大驻沪总领馆要求临时租赁私房的意见。
二、加拿大驻沪总领事馆租赁的私房,其馆址须征得你市公安、安全、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同意。
三、有关私房租赁的具体事项,如租赁形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由你办会同市房管部门拟订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今后如遇类似的情况,请逐案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关于加拿大驻沪总领馆要求租赁私房问题函
公布日期:1986-08-02施行日期:1986-08-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领4函[1986]1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8-02
施行日期 1986-08-02
发布部门 外交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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