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基建的通知
公布日期:1986-07-09施行日期:1986-07-0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发[1986]80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7-09
施行日期 1986-07-09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发〔1986〕80号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地方和部门采用提价或变相提价的办法筹集资金,用于办电、建厂等基本建设。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而且扩大了基建规模,对国家建设的全局十分不利,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鼓励集资兴办各项经济事业,但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筹集资金,扩大基建规模,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二、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建设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银行停止拨款,并进行清理和处理。
三、 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凡是通过提价或变相提价筹集的资金,或者上交国库,或者退还原单位,由各级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物价部门监督执行。所筹资金已经用于基建投资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四、 今后,如再发生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基建的,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查处,并按隶属关系,相应扣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年自筹基建指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提价或变相提价集资搞基建的情况,于九月底以前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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