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口岸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
            (1986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外贸运输的计划管理,加速港口货物集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规定》有些地方不够明确,为了进一步搞好疏港工作,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必须严格执行交通、 铁道、经贸三部平衡的月度运输计划。 各提报单位报送的运输计划必须符合实际。 凡是平衡后纳入月度船货到港运输计划的,在执行中发生计划落空时,对提报单位处以每吨五角的罚款。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计划的,免予罚款。

二、关于《规定》中几项罚款问题。
  (一)凡集中到港的大宗物资(季节性商品除外)以年度计划的月平均水平为准,超过15%的,按《规定》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
  (二)凡没有年度运输计划,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追加计划而自行到货的,应按《规定》对货主处以罚款。
  (三)凡未按有关规定提报月度计划的, 应按《规定》作无计划处理。 属我方派船的,对船舶公司处以罚款;属对方派船的,对订货公司处以罚款。

三、凡计划内到船,并跨两个港以上接卸的,前一港船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将船舶抵达下一港的动态,通知下一港船舶代理公司,并转报下一港口岸办、港务局等有关单位,对误期未报者,由外代总公司或外运总公司给予各自的船舶代理公司通报批评。

四、经交通、铁道、经贸三部平衡的月度到船到货计划,由交通部统一下达,并抄送铁道、经贸两部运输局及国务院口岸办。各港务局接到交通部月度计划后,要及时抄送当地口岸办、铁路车站、外运公司。当地口岸办以交通部月度计划文本作为督促、检查和无计划运输罚款的依据。铁路月度港口装卸车计划,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五、月度运输计划是执行年度运输计划的具体保证。各港口、铁路、货主(代理人)必须各负其责,按月度平衡计划组织实施。
  (一)计划内到船,不能出现“超月船”,交通部要将是否出现“超月船”作为考核港口的主要指标之一,进行定期检查。对出现的“超月船”,因港方原因,由交通部通报批评;因外运原因,由经贸部通报批评。
  (二)要确保完成铁路月度运输计划。因铁路方面的责任未完成的,由铁路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对违背定港合理流向的到港物资,除限额以内(杂货不超五百吨,大宗物资不超一千吨)的外,原则上铁路不予疏运。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铁道部主管单位批准,否则自负经济损失。
  (四)口岸各有关单位签订双边与多边经济协议, 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加快车、船、货周转的必要手段,各地口岸办要积极组织好这项工作。

六、为保证计划内到船的靠泊装卸,要严格控制签订临时单船速遣协议。计划外到船不得签订速遣协议。各港口应严格按交通部颁发的《外贸船舶在中国港口装卸速延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七、《规定》和本补充规定中有关罚款的规定,适用于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连云港、上海、黄埔、湛江等八个港口。

八、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