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就抵押房地产为他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所有权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为他人债务履行的担保设定抵押的,所有权人为抵押人、债务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为抵押关系的第三人。
二、办理为他人担保的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定的抵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各方发生纠纷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的具体条款,同时还应提交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对抵押人为他人担保的抵押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办理抵押登记。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抵押房地产为他人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6-02-28施行日期:1996-02-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房地权字[1996]第1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2-28
施行日期 1996-02-28
发布部门 801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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