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建设开发公司:
  最近,市政府重新修改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第6号令),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都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目前我市危旧房改建区及成片商业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较大(有的达50多公顷),不同于一般单项建设工程用地,既有包括市政、公益事业等需划拨的土地,也有包括出售公建和商品房甚至高级住宅需要办理出让的建设用地。由于在一幅地块内并存两种土地供应方式,且没有设计方案,给拨地前办理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带来诸多困难。为了既贯彻市政府1993年6号令,同时又不影响旧城区改造的速度,经请示市政府主管邻居批准,对危改区和城镇开发区的拨地,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的危旧房改建区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用地,拟全部采取先划拨的方式,一次拨给开发建设单位,待拆迁完成后,在有偿出让的地块开工前,经评估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可根据不同地段和建设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成后尽快按市政府1993年6号令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此项出让预定金收缴入库手续按地价款入库手续办理,在交款单位办理正式出让手续时,可充抵地价款。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发,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

附: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标准

地区等级            预定金标准(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十                  5
  注:地区等级拟参照市政府1993年京政发34号文件关于北京市基准地价的等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