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有效地提高研究水平,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我国科学事业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院内科学基金。

第二条 院内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科学院所属单位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院内科学基金采取同行评议的办法,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课题:
  一、科学意义重要,学术思想新颖,预期可能导致新发现,对本学科的发展或新领域的开拓起较大推动作用;或有较重要应用前景,研究结果可能成为新发明、重要技术创新的基础;或有助于发挥我国自然条件特点和自然资源优势,对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
  三、有适宜的学术带头人和胜任工作的研究技术力量。
  四、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装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条 在符合第二条、第四条的前提下,院内科学基金优先支持有才能的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的科学工作者;鼓励不同学科、不同单位、以至院内外的科学工作者自愿组合,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设科学基金局,作为管理院内科学基金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科学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布选题指南,受理课题申请,组织同行评审,发放基金,检查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以及处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院内科学基金的评审机构是由专家和管理干部组成、以专家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限额以上资助课题,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二年;学科评审组负责审定不超过限额的资助课题,并对限额以上资助课题提出评审意见,成员由科学基金局聘任,任期二年。

第三章 课题申请


第七条 科学基金局会同各学部、计划局在院科学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组织拟订院内科学基金选题指南,定期发布,引导申请。

第八条 院属单位的助理研究员及相当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均可参照选题指南,提出课题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科学基金局规定的格式,认真负责地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内科学基金课题申请书》。申请前应对国内外有关研究工作情况和趋向进行调查了解。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要明确、具体。资助研究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有些需时较长的研究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

第十条 申请书报送前,须先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就申请课题的学术意义,应用前景,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概算的合理性,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问题,组织审议、落实,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送科学基金局一式十份。

第四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局随时接受申请,定期审批下达。当年资助课题的申请书应不迟于上年九月三十日送到。迟于规定期限者,转为下一年度待审课题。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局受理申请书后,将其中符合要求的,邀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或开会评议。在归纳同行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对资助与否和资助金额提出建议,送请学科评审组审核。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局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审核意见及经费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平衡,对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限额的研究课题做出安排;对单项资助金额超过限额的研究课题,提请院内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申请课题评审结果,由科学基金局正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获准课题的申请人,须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于一个月内报送科学基金局审核,并据以拨款;如有不同意见,亦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未被批准的课题,经修改申请内容或进一步研究探索,重新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是哪一个课题的修改方案。

第五章 基金来源和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院内科学基金主要来自国家拨款,同时接受个人、团体的捐赠。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完成该课题直接需要而现有条件不能解决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业务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聘用科技人员的工资补差和津贴、 必要的临时用工劳务支出。 不包括固定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公务费、行政设备费、基建费和实验室改造所需仪器设备费用。
  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从获准资助的课题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五的管理费,用以抵付与课题有关的公共开支。

第十七条 资助课题的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由科学基金局以资金拨款方式拨入申请人所在单位管理、监督(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科技人员联合申请的课题,需明确一个受款单位),按课题建帐、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用资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申请者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数字。超过时,由所在单位调剂解决。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追加,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说明理由和根据,经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科学基金局审批;或作为新开课题,重新申请。课题完成后,节余经费留给所在单位,并优先用于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工作。资助课题中途停止或撤销,应将余款和器材处理收入交回科学基金局。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的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均作为院的任务,列入研究所的科研计划。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及合作、协作人员均须遵照本条例,认真执行研究计划,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每年一月底前,课题负责人应向所在单位和科学基金局书面报告上年度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和经费使用计划。在不改变研究计划确定的目标、总进度和经费用途的前提下,课题负责人对研究工作的安排、调整和经费使用享有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检查和监督资助课题的执行,并组织单位内的协调配合和条件保证。申请课题的获准率和资助课题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研究单位的指标。

第二十二条 资助课题工作结束后, 应认真进行总结, 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及资料,写出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工作总结,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学基金局。

第二十三条 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的评价、鉴定、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报送科学基金局。

第二十四条 由于正常原因,资助课题的研究方案、工作计划及课题组成员,需要做重大调整或终止工作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科学基金局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不经批准自行终止课题或改变研究方案的,或者课题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以上,而又没有适当人员替代工作的,或者研究工作进展异常迟缓,课题组不能胜任该项研究任务的,以及在经费使用上严重浪费或挪用的,科学基金局将核减或停止经费拨款,甚至从单位经费中收回已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学基金局的工作人员和参加评审的专家应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外泄申请书内容和评审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局。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