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局川工商函(84)61号收悉。现就定金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的“双倍”就是两倍。倍,即跟原数相等的数,某数的两倍,就是二乘某数。如定金一万元,双倍返还,即返还两万元。
二、关于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否为当然仲裁员问题。按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规定,主任、副主任为当然仲裁员,不需另行任命。委员担任仲裁员的,必须另行任命。
三、关于“仲裁员工作证”的发放问题。仲裁员、兼职仲裁员都应发给“仲裁员工作证”。但兼职的,必须在“职务”栏内填上“兼职”字样。期满不再受聘的,工作证应予收回。
四、关于撤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没有规定,目前在仲裁诉讼中已提出了这个问题,待研究后再作答复。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定金等问题的复文
公布日期:1985-02-21施行日期:1985-02-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5]工商裁字第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2-21
施行日期 1985-02-21
发布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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