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局:
你局保险处6月28日函悉。关于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的地方后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若单独解决,将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目前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宜变动。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随迁重新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公布日期:1983-07-23施行日期:1983-07-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人险函(1983)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7-23
施行日期 1983-07-23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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