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 属于个人工资、 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八日
<83>财税外字第81号文)
关于对外商常驻代表在我国内出差取得的出差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公布日期:1983-05-18施行日期:1983-05-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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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5-18
施行日期 1983-05-18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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