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资〔1983〕116、117号文件有关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要求,现对基建投资中可行性研究费用的财务拨款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要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建设前期工作计划。按规定从基建投资中开支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在基建投资计划内安排下达;应由其他资金解决的该项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
  主管部门下达该项投资计划时,要抄送开户建设银行一份。

二、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或者与设计、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以及费用支付办法等,按季编制可行性研究用款计划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拨款的依据。

三、开户建设银行要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合同、用款计划和有关费用标准办理拨款,进行监督,促进做好建设前期工作。

四、基建投资中可行性研究费用的帐务处理:经征得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同意,在“其他基建投资”科目下增设“可行性研究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作为建设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一般可不计提折旧。此类固定资产,如果项目经批准进行建设,可由基建继续使用;如果项目取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费用性质的支出(如办公费、差旅费等),如果项目经批准进行建设,即摊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如果项目取消,即转入“应核销投资支出”,并增设“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明细科目。